特需门诊服务收费标准公示

特需门诊服务收费标准公示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浙价费[2000]10号文件精神,现将特需门诊服务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该项目由医院自主定价、不纳入医保报销。

 

 

收费标准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单价(元) 项目内涵 医保支付 除外内容 文件依据
特需门诊诊查费(名医) 人次 100 含门诊诊查费 自费 浙价费[2000]10号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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