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计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文件精神,现将新生儿出生记录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该项目由患者自愿选择、医院自主定价、不纳入医保报销。
收费标准
| 项目 | 单位 | 价格(元) | 项目内涵 | 医保支付 | 除外内容 |
| 新生儿出生记录 | 人次 | 50 | 新生儿出生后,与新生儿父母们共同制作出生记录卡——在新生儿出生纪念卡上印下新生儿脚印和父母指印,出生记录卡制作完成后将新生儿脚印卡和新生儿出生证明共同存放在制有医院的LOGO出生医学证明纪念保护本里。 | 自费 | 无 |
2024年6月18日
